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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烟酒行向消费者销售16瓶假茅台酒,被判退一赔三

来源:澎湃新闻 | 发布时间:2018-03-19 11:03:50 | 浏览次数:1610

买到假冒茅台,烟酒行除退款外,还应如何赔偿?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一起发生在广州的判例,其二审焦点便是对售假者是否应适用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天河法院一审认定售假烟酒行及经营者退还货款并赔偿价款的十倍;广州中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有误,改判赔偿部分为价款的三倍。
判决书显示,钟某于2017年4月27日、5月10日到王某的烟酒行处购买了16瓶“显示包装为53度贵州茅台酒”,共支付17280元。但随后,钟某认为烟酒行销售给他的茅台酒为假冒伪劣产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鉴定以及广州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确定了他的怀疑。钟某随后将烟酒行及经营者王某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王某在接受法院问询时称,上述16瓶茅台酒确系钟某在他的烟酒行购买,但表示,涉案的茅台酒是一个人开着面包车来其店铺推销,他不清楚该人员身份,做了一下比较觉得跟厂家拿货一模一样,加上贪便宜就拿了这批货。王某称他自己判断认为是正品茅台酒便拿来售卖。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烟酒行未能履行对涉案产品查验义务以及保存相关进货查验记录的义务,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有合法来源、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法院据此判决烟酒行、王某退还钟某货款17280元,并赔偿172800元给钟某。
一审判决后,烟酒行、王某提起上诉称,该案中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产品对人体存在危害,且涉案产品并非烟酒行制造,没有证据表明烟酒行对涉案茅台酒涉假知情,判处十倍赔偿违反公平原则。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可知,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退款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生产或明知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涉案商品是假冒的茅台酒,并不能证实其存在有毒有害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是否适用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认定有误。
广州中院指出,烟酒行、王某销售假冒的茅台酒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该行为系不诚信经营行为。王某提出其愿意赔偿钟某涉案产品价款三倍赔偿51840元,予以确认。
2018年1月30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变更原审判决的赔偿部分,判决烟酒行、王某退还钟某货款17280元,并赔偿51840元给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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