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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确:养老机构收押金 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

来源:豫知身边事 | 发布时间:2022-08-16 11:08:18 | 浏览次数:491

顶端新闻·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蔡君彦

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收多少合适?押金又该怎么收?……8月15日,《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条例》指出,各级人民政府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增加护理型床位供给。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下列养老服务:满足日常生活需求的集中住宿、膳食营养、生活起居照料、洗涤与清洁卫生、室内外活动等生活照护服务;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根据需要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等。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养老机构应当在老年人入住前,对老年人的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应当参照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与入住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主体相关资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

《条例》明确,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如何为养老钱筑牢“安全线”?《条例》明确,养老机构收取的预付费、押金应当建立专户存储,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预付费、押金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押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暂停、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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