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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超4万人涉嫌性侵未成年人 究竟问题出在哪里?

来源:dy.163.com | 发布时间:2020-09-25 10:09:44 | 浏览次数:780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感觉,点开微博热搜、微信推送等网络平台时,时不时的会看到某某高校老师性侵学生,某某成年人性侵儿童,某某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等,你会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也会不禁的反问,这个人是不是有心理、生理上的疾病呢?
20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7年到2019年三年内4万人涉嫌性侵未成年人人数的统计。
根据2017年到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相关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三年期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加起来超过了4万人。三年内超4万人涉嫌性侵未成年人占侵害未成年人总人数的1/3。2017年到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相关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统计数据中,强奸人数达10603人/强制猥亵13445人/猥亵儿童19338人,占当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分别为22.3%/26.5%/30.7%。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上升比例中,2018年同比上升26.8%,2019年同比上升43.8%。
看着这一组数据想必大家对于未成年人的性权利会更加担忧,为了提高大家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加强法律进行有效维权,本文将详细为大家讲解以下三个罪名,分别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奸罪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根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罪是指以暴力、胁迫、药剂、催眠术或其他方法对男女进行猥亵的犯罪行为。该罪的行为人不分男女、老幼、已婚或未婚等,并且行为人必须有强制猥亵的行为,迫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进行猥亵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猥亵的手段如抠摸、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儿童罪规定为,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通过以上法律的分析可知,法律对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性权利均有保护。但是近些年未成年人性权利案件不减反增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并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法律运行中的出现问题,一方面未成年人对于性权利的侵犯界限知识缺失,另一方面是未成年人周围的成年人利用身份关系、信任关系等来伤害未成年人。
所以,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该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环境,不让他们的生活出现抹不去的阴影。同时,家长和学校应该提高未成年人对于性权利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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