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 发布时间:2018-04-13 11:04:43 | 浏览次数:1407
原标题:被骗开户时预留他人手机,广州女子90多万被转走!银行到底有无责任?因为被骗去开户,预留的是别人手机号,导致90多万元被转走。市民吴小姐认为银行存在过错,没按规定要求她开户时预留本人的手机号,遂起诉开户行交通银行。
近日,吴小姐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流花支行”(以下简称“流花支行”)、“交通银行广州工业大道中支行”(以下简称工业大道中支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推上被告席,主张被告对吴小姐的财产损害进行赔偿。4月10日,该案在海珠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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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姐称,她去年接到一个称其涉嫌“金融案件”电话。为洗脱自己的嫌疑,吴小姐去年6月15日按照对方的指引,在流花支行营业大厅自助柜员机处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时开通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
据吴小姐回忆,在办理借记卡的过程中,根据诈骗嫌疑人的提示,她把此借记卡的关联手机号码,设置为诈骗嫌疑人提供的手机号码,而不是自己的手机号码。
吴小姐称,从旁协助自己的流花支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对此进行提示。
7月14日上午9点44分,吴小姐来到工业大道中支行柜台进行更改手机号码的操作,工作人员依然没有提示她必须预留本人的电话号码,导致6月15日开卡至7月17日期间,共有937454.99元从该借记卡中被诈骗嫌疑人转走。
争议 1:
核查手机号码,银行有没有责任?
吴小姐委托的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骞在庭上提出:
“交通银行广州流花支行和广州工业大道中支行没有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登记关联手机号码尽到审慎核查义务,该过失使得犯罪嫌疑人通过欺骗原告方式登记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继而成功控制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并成功实施了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
李骞表示,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对于新开银行卡客户,原则上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确无手机号码的,可以不予预留。对于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应当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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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代理律师却认为:
上述银监会颁布的文件只起“指导”作用,而不是对具体操作的硬性规定。他说:“此文件和实际中并没有陈述被告是否有渠道去核实所留的号码是否本人号码。而且实际生活中,即使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号码,也有可能是给亲戚朋友去用的。所以核实原告提供号码是否本人号码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该律师还认为,仅有手机验证码并不能控制账号。验证码虽然可以进行一系列的转账交易,但是手机验证码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只有结合借记卡交易密码,才能真正控制账号,进行转账交易。
李骞则认为,网银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可以通过手机短信验证码进行修改,因此犯罪嫌疑人只需要掌握了网银关联手机和银行卡取款密码即可成功转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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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 2:
为何能超出非柜面渠道当日转账限额?
据了解,在没有吴小姐本人的确认下,诈骗嫌疑人有8天是每天从吴小姐账户中转走超过5万元,其中一天转账金额更超过15万元。
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第九条之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
对于上述规定,交通银行代理律师表示:“该规定没有详细说明是单渠道限额还是所有渠道的限额。据此,被告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的限额均默认为5万元均不违反此规定。”
而李骞则认为:“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渠道的单笔转账限额默认均为5万元,两个渠道的转账限额独立计算,由此可知,被告没有按照上述强制规定为储户设置单日累计转账限额,使得案外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一天内连续转账的方式,多次取出原告在账户里存入的大于5万元的现金。”
这个案件,你认为银行有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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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记者 林茹彬
编辑:Ra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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