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口日报 | 发布时间:2018-03-20 11:03:12 | 浏览次数:2842
本报3月19日讯(记者赵莎 通讯员李姗蔚)捡到一部手机后,周某某猜中手机微信支付密码,用微信钱包为母亲充值手机费50元,并通过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购物11097元。最终,周某某被判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11月22日,周某某在海口美兰机场停车场捡到潘某某遗失的一部手机。次日6时许,他猜中手机的微信支付密码,通过微信钱包为其母亲充值50元话费,同时通过潘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银行卡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两部手机,共计11097元。
因担心东窗事发,周某某把收货地址填写亲戚家并事后卸载了购买手机的APP,想瞒天过海。但被害人潘某某收到购物短信后向商家申请退款,同年11月24日收到商家退款11097元。
琼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支付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琼山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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