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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的食品有超范围添加物? 柳州一超市被判10倍赔偿

来源:柳州新闻网 | 发布时间:2018-03-13 11:03:08 | 浏览次数:1476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去超市购买各种食品,但这些食品中具体有哪些配料或者食品添加剂往往会被我们忽略。市民刘女士就曾经在柳州市区某超市购买了一批进口食品,后来却发现这些食品中有超范围添加的食品添加剂。

买到超范围添加焦糖色的食品

网络图片网络图片

据了解,2016年7月26日,原告刘女士在市区某超市购买了9瓶某品牌野生蓝莓味李果和16瓶某品牌美洲黑加仑味李果,两种商品共计花费472.5元。后来,她无意中发现这些食品的外包装产品配料表中显示添加了柠檬酸、焦糖色等食品添加剂。而按照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焦糖色仅限于炼乳、冷冻食品、果酱、可可制品、面糊等食品中添加。

刘女士认为超市销售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给她带来严重的健康隐患,导致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将超市所属的广西某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超市公司”)起诉到鱼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自己当初购买这批李果的472.5元货款,并要求对方按照货款的10倍赔偿。

被告辩称该食品是果酱可以添加

面对刘女士的诉求,被告某超市公司辩称,焦糖色是我国可以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之一。同时,涉案食品属于马来西亚进口的果酱产品,而按照相关规定焦糖色在果酱中是能够合法使用的。

法院认定被告违法应赔偿

鱼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及到的产品包装上明确标识食品添加剂包含了焦糖色,但按照相关规定,焦糖色仅限于炼乳、冷冻食品、果酱、可可制品、面糊等食品中添加。而本案所涉产品系固体状产品,明显不是果酱类产品。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超市公司向原告退还472.5元货款并赔偿损失4725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来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刘女士退回了这472.5元货款,并赔偿4725元。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记者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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