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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化妆品不能再“任性”

来源:南方日报(广州) | 发布时间:2018-03-12 11:03:07 | 浏览次数:1325

网售化妆品不能再“任性”

    日前,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201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比,《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并作出具体处罚规定。根据《条例》,网售化妆品要实名,禁止销售由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同时还明确将赠品、试用装等视同经营行为。

    网售化妆品拟实名

    《条例》起草说明指出,截至2017年4月24日,广东省共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174家,占全国(3779家)的近三分之二,据有关行业协会统计,全省化妆品年产值已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产品交易额占全国化妆品总交易额的70%以上,化妆品行业已成为广东经济和社会中的一个极具活力的因素,并将成为促进广东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但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广大消费者重要的消费方式,而化妆品是网络销售的重要品类,网络化妆品经营占据化妆品经营越来越大的份额,其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集中表现为假冒伪劣产品较为严重、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得到保障等。

    因此,《条例》中规定了网络化妆品经营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应责任。首先,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实更新;其次,平台要与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中还明确了网络化妆品交易平台对入驻商家未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审查所承担的后果,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据悉,早在2014年11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就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网售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拟实名登记,对于新兴的电子商务交易渠道,条例中将实施第三方平台推行实名登记制度,网络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并对入网的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管理责任,否则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迟迟未落地,《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此次则率先将处罚明确到网络交易平台。

    据记者了解,国内对网售化妆品还没有单独的法规进行监管。一位化妆品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随着电商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化妆品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销售,线上也成为了部分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的地方,在近年来电商平台不断加大“打假”力度的背景下,政府参与网售化妆品的管理成为必然,未来对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将更加严格,那些试图通过法规漏洞进行不合法销售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的出台也是顺势而为。

    擅自分装化妆品属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广东省政府法制办颁布的《条例》,还对分装化妆品、试用装和赠品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拟规定禁止销售的化妆品有14类,包括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超过有效使用期限或者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含有化妆品禁用原料、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的,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也在禁止销售的14类化妆品之中。《条例》还特别说明,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条例》规定,化妆品应该采取委托分装的方式,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均需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委托分装品种包含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并且委托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所提供的半成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提供给被委托方;被委托方应当向委托方索取检验报告等资料,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分装。《条例》还特别说明,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    《条例》起草说明称,化妆品委托生产已经成为化妆品产业的重要业态之一,根据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站的数据统计,采用委托生产形式生产的化妆品数量已经超过了50%,化妆品生产的委托方大多数是化妆品经营企业,有的甚至是“皮包公司”。在产品出现问题时,委托生产责任的追究会进入到无法追责的僵局,因此《条例》拟在生产管理章节专门对委托生产的行为进行规范,明确委托双方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委托生产化妆品原料管理、分装、标签管理等相关要求。南方日报记者 彭

netease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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