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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鸡精标价10.5元结账变11.4元

来源:辽一网-华商晨报 | 发布时间:2018-03-08 09:03:48 | 浏览次数:1412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王丽娜)去沃尔玛超市购物发现有特价商品,市民王先生随便买了一袋鸡精。

花了100多块钱拿到结账单时,王先生发现,鸡精标价为10.5元,结账时却显示成11.4元,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投诉到和平区消协。

3月7日,沃尔玛超市相关负责人回复称,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失误疏忽撤换活动价签导致出现差价,因为双方协商赔偿价格没有达成一致,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超市购物买鸡精

结账时发现价格不对

2月26日18时许,市民王先生(化姓)一个人到沈阳市太原街沃尔玛超市购物。

发现家乐鸡精在做活动,王先生在标价为10.5元的区域内,随便拿了一袋,放进了购物车。

东西全部买齐之后,王先生20时10分许,来到超市收银台结账。

结账时,购物小票显示,王先生购买的家乐鸡精价格变成了11.4元。

担心自己拿错了其他价格的商品,或是拿混了其他商品,王先生第二次进入超市,购买了三袋标签价格为10.5元的家乐鸡精。

20时19分许,王先生再次来到收银台时,发现收银小票显示的价格依然是11.4元一袋。

拿着自己购买的商品找到超市前台后,王先生认为,超市的行为涉嫌价格欺诈。

“楼上那么大的标签写着呢,10.5元,结账时却变成了11.4元,虽然东西不贵,但是如果不细心看小票的话,根本发现不了。”王先生说,他将情况反映到超市后,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要上楼查看具体价格,之后给王先生回复。

市民投诉到消协

因赔偿价格问题没有解决

3月7日下午,王先生将此事反映到本报。

根据王先生介绍,当天工作人员上楼查看完价格后告诉他,商品的价格就是11.4元,不是10.5元。

“我在购物的时候怕弄错,特意拍了照片,价签和商品的价格都一目了然。”王先生说,工作人员看了照片后,承认价格可能有问题,同意将王先生购买的鸡精出现的0.9元差价,按照五倍进行赔偿。

王先生认为,超市给出的解决办法他无法认同,因为之前他在购买方便面的时候也出现过类似问题,但是当时他没有注意,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

“这次又出现这样的问题了,我觉得得给大家提个醒。”王先生表示,这件事情发生之后,他也打电话投诉到了和平区消协,3月6日接到了消协工作人员的回复电话。

王先生表示,工作人员说超市另外拿出100元进行赔偿,但是他拒绝了。

“这件事情不是钱多钱少的事儿,如果大家去超市购物都不注意,可能就会出现类似的问题。”王先生说,这么大型的超市,出现这样的问题是不应该的。

超市:工作失误导致

愿意补差价5倍赔偿

3月7日17时许,记者联系到了沃尔玛太原街店前台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表示,相关情况会有相关负责人给记者回复。

18时许,记者接到了沃尔玛太原街店的副经理周女士的电话回复。

周女士表示,王先生的事情他们在事发当天就派工作人员现场查过,发现是由于之前做活动时候的价签忘记撤换了。

“这个确实是我们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疏忽撤换价签导致的。”周女士称,他们当天也提出了补差价5倍赔偿的建议,但是王先生不认可。

周女士说,双方因为赔偿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事件一直没有最终结果。

3月7日18时40分许,记者在超市内找到了家乐鸡精的位置。

记者注意到,鸡精的价格有两块牌子,红色的显示为9.9元,价格标签同样是9.9元,目前为活动价格。

随后,记者通过超市前台,联系到了周女士。

周女士表示,她不清楚消协介入的事情,也没有接到过消协的电话,关于赔偿的问题,还没有结果。

鸡精标价10.5元 ■当事人供图

■律师说法

商品价格“低标高结”

还要看具体的

调查结果

辽宁迅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澍认为,涉及商品价格“低标高结”的消费,具体还是要看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超市方面在商品促销期结束后,促销价签未及时更换,并且在消费者购买前相关商品还有售出,目前看有可能涉嫌价格欺诈,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看相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根据《消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兴伟介绍,此前,国家计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将13种价格行为认定为价格欺诈行为。同时,将其分为了欺诈性的标价行为和欺诈性的价格手段两类。

对于价格欺诈的认定,首先看的是涉及欺诈嫌疑者是否是故意欺诈,即是否为主观故意。

国家计委将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中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整合成了10种表现形式,并一一举例作出说明。

两套价格: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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