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娃爷爷”被整容 上海美影厂起诉索赔10万元
来源:新京报 | 发布时间:2019-04-24 09:04:56 | 浏览次数:958
新京报4月24日报道 公号发文并配有葫芦娃爷爷“整容”后的图片,称“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眼角细纹不见了。”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23日)获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简称美影厂)将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创意公司)起诉至法院,称文章侵犯了美影厂著作权,索赔10万元。该案上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
涉案文章发布了葫芦娃爷爷“整容”图片。网络截图
美影厂诉称,原告原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于2015年12月30日更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系“葫芦娃”著作权人。“葫芦娃”是国内外熟知的经典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文化内涵和商业价值。以该卡通形象摄制的动画片《葫芦兄弟》电影亦在社会公众中广为流传,具有极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6月5日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哆啦A梦做填充、葫芦娃爷爷去鱼尾纹,动漫人物都整容了你还怕啥呢”的文章,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葫芦兄弟和爷爷的卡通形象,并在图片上方特意标明“《葫芦娃》中的七兄弟各个也从面部扁平干瘪的小伙砸填充成了面部饱满的美少年,貌似还打了美白针”“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虽然还有抬头纹,但眼角细纹不见啦,效果还不错哦”。原告认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称,被告利用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作品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庭审上被告称,目前已经删除9幅图片,不承认侵权行为。被告认为发文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公众号没有主观恶意,没有盈利目的。“公众并不会相信葫芦娃有美白效果,我们是评论性的使用,我方引用涉案图片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戏谑、开玩笑的目的。”?
目前在网络上,该文仍能被找到。新京报记者看到,文章先是罗列了整容女星,称“不光追求变美的人越来越多,就连动画片主人公都在慢慢‘变脸’。”后列举了大头儿子等动画片人物在翻拍中的造型变化,其中用了很多“半永久纹眉”、“美瞳线”、“打美白针”等整容词汇。
双方分别坚持诉讼请求和辩论意见,均接受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韩冲_NBJ11345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