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 | 发布时间:2018-01-18 09:01:49 | 浏览次数:2151
(原标题:两千余件迪奥化妆品运输途中失窃 竟是他们捣的鬼!)
东方网通讯员李潇、记者毛丽君1月17日报道:接连数月,某国际货运公司委托他人承运的国际知名品牌迪奥化妆品中的2000余件不翼而飞,原来,承运货物单位的货车司机和调度员互相串通“暗度陈仓”,在运输途中秘密窃取部分化妆品并私下倒卖。今天下午,由上海一中院陈立斌院长担任审判长的该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二审公开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货车司机顾某、调度员龚某犯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张某,因具有自首情节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进口化妆品运输途中失窃
甲国际货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进口货物运输的单位,顾某是该公司的货车司机,龚某为调度员。2015年11月,顾某与龚某经共谋,由顾某驾驶货车,在将货物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运至某国际货运公司外高桥仓库途中,违反公司规定线路,将车开至浦东机场附近某居民区附近,与龚某汇合。两人利用车辆结构存在的漏洞,在不破坏车辆封条的情况下钻入车厢,从中窃得知名化妆品牌迪奥唇膏、粉底霜等共计700余件,事后,两人将窃得的化妆品平分。
因初次盗窃行为没被发现,顾某和龚某的胆子逐渐大了起来,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两人又按照同样的方法实施盗窃4 次,并将赃物平分。顾某还联系在网上经营化妆品的张某,将部分窃得的化妆品销售给张某,张某明知系赃物仍予以收购并转卖他人。在此期间,顾某和龚某共窃得迪奥化妆品2000余件,经核算,被窃化妆品在中国境内渠道商最低折扣价近60万元,张某从顾某处收购的化妆品按最低折扣价约8.7万余元。
货车司机及同伙行为败露获刑
2016年10月,顾某、张某、龚某因行为败露先后到案,检察机关以顾某、龚某犯盗窃罪,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顾某、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后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顾某、龚某还在家属帮助下退缴全部赃物折价款,决定对三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判处顾某、龚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1.3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顾某、张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二审:维持一审部分判决,对一案犯适用缓刑
顾某上诉称,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上诉称,其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二审期间退缴了收购赃物的全部折价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龚某的辩护人认为,龚系利用受委托承运货物的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其一,顾某向案外人付某通风报信行为被公安机关掌握,之后如实供述付某涉嫌盗窃的行为,不同于主动检举他人犯罪,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其二,顾某、龚某利用货车车厢结构上的缺陷,趁委托单位随车人员脱岗之机,在不破坏封印的情况下进入车厢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利用工作之便的盗窃行为,一审法院对顾某、龚某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其三,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家属在本案二审期间退缴全部涉案赃物折价款,可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海一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顾某、龚某所犯系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该案主审法官、刑二庭周强庭长进行了法律释明:
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在委托顾某、龚某所在的货运公司承运货物之时,加盖了封印并安排人员随车押运,一方面是为了运输货物的安全,另一方面预示着货物运输途中由负责押运的人员代委托单位行使权利。顾某、龚某在委托单位已安排押运人员的情况下,对所承运的货物当然不享有保管或经手的便利,两人系利用运输车辆存在缺陷和随车人员擅自离岗之机,在不破坏封印的情况下秘密窃取承运货物,系利用工作之便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应认定为盗窃罪。
此外,周强庭长还表示,委托运输单位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由于押车人员擅自脱岗,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间接导致了货物被盗的严重后果。本案也提醒被害单位要加强工作规范和人员管理,明确各类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尤其在运输贵重物品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员更应认真履职,以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原标题:两千余件迪奥化妆品运输途中失窃 竟是他们捣的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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