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0元销赃苹果手机 男子被判3年9个月只因这个动作
来源:南方都市报 | 发布时间:2018-09-21 10:09:47 | 浏览次数:1749
(原标题:380元销赃苹果手机!佛山男子被判刑3年9个月,只因这个动作)
佛山一男子抢夺手机后,遭遇被害人反抗,他遂持刀恐吓威胁,结果抢夺转化为抢劫,最终被佛山禅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000余元手机380元销赃
2017年10月3日凌晨0时许,梁某骑自行车去到禅城季华六路绿地工地门口,趁被害人黄女士不备,抢走其一部苹果手机,得手后,手机不慎落地,黄女士于是拖拽梁某的衣服去捡手机。梁某见状,持刀对黄女士恐吓,威胁她不得靠近,并捡起手机,骑车逃离现场,随后以380元销赃该手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3686.72元。2017年10月10日13时许,民警将梁某抓获。同年12月15日,公诉机关以梁某犯抢劫罪,向禅城法院提起公诉。
抢夺还是抢劫?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辩称,其作案时没有携带刀,没有使用刀威胁被害人黄女士,被扣押的刀不是抢手机时使用的刀,其行为属于抢夺,而非抢劫。
法院查明情况属实
法院经查,被害人黄女士的陈述,以及被告人梁某的供述等证据属实,在黄女士拽住梁某衣服去捡手机时,梁某从裤袋里拿出一把刀对黄女士威胁、恐吓,随后捡起手机逃离现场。综上,被告人梁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规定,即被告人梁某实施抢夺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故其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上述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曾被判有期徒刑
禅城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86.72元,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当场持刀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犯罪危害社会,应予严惩。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罗嘉珍_NBJS6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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