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受害人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要求滴滴为它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原本这是一起司机强奸杀人的犯罪事件,但是滴滴属于运输服务提供方的平台,而且根据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在案发前一天,已有女乘客就该犯罪嫌疑人选择偏僻小路欲行不轨进行过针对性很强的投诉;在24日案发时也有被害人朋友多次、反复向平台报告、求助,但是平台的反应依旧是让人失望的。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钟律师说,从这两方面来说,平台就有无法推卸的责任了。
针对网友所议论的,滴滴平台在关键时刻不作为是不是算犯罪,不作为至少是不积极作为可以做怎样的定性,陈钟律师做了初步分析。
一、滴滴公司有过错也有过失,但是难以构成刑事犯罪
在本次事件中,滴滴公司作为平台方,存在过错行为,也属于一种过失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对于平台的失责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一点较难认定,同时,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必须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负刑事责任,因此,认为滴滴公司构成刑事犯罪较为困难。
二、家属可以向滴滴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要求运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滴滴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般过错侵权,《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应当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因此,滴滴公司未能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未能保证运营安全的行为,具有法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承运人的侵权责任。
受害者家属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中的侵权之诉维权,同时,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其违法行为。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可以把乘客使用滴滴打车认为是与滴滴之间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现在因滴滴公司的过错受到侵害,滴滴构成违约,乘客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被害人家属要求滴滴平台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这在法律上叫“竞合”,一般选择其一行使,不可两者同时行使。
浙江省社会学会会长杨建华:
这种恶性事件一再发生,应该引起系统性关注
浙江省社会学会会长杨建华说,又是滴滴平台,又是年轻的姑娘,又是那么恶性的被害。而且在生死攸关的时候,平台的处置还是不够积极的,说明前一个年轻的生命的逝去没有引起平台的足够重视,没有得到更完善的防范措施构建。
网约车平台是个新生事物,在法律上,行政监管上肯定存在各种新类型问题,所以针对这种恶性事件的一再发生,我觉得应该要由平台、市场部门、监管部门等对此做出一个系统性的研判和解决方案。
杨建华表示,既然能够运用高科技手段去开发和运营一个这么庞大的客运平台,那么及时应对类似报警的投诉,其技术应该是没有难度的。关键在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意识。
另外,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针对这类新型业态,尤其是关系到公共安全性的,更加要多想一点,多点预案多点防范,而且是这种人命关天的事情已经出过一次了,更加要有所警觉。人命关天,宁可多做一些防范系统的建设而最终用上的几率比较小,但是一旦疏忽,对受害个体及其家庭来说就是覆灭。
提供社会治理能力、切实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不是口号,就是应该体现在系统的建设和细节的考量上。(据新华社)